阳曲县锦威矿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
编辑:2022-10-25 16:43:34
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
单位名称:阳曲县锦威矿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阳曲县高村乡辛庄村01号
行业类别:B1011石灰石、石膏开采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阳曲县城北高村乡辛庄村北1.5km处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22051991473P
法定代表人:郭永晓
联系电话:18035133333
申请日期:2018年9月2日
一、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表1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 | 阳曲县锦威矿业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太原市阳曲县高村乡辛庄村01号 |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 阳曲县城北高村乡辛庄村北1.5km处 | 邮政编码 | 030100 |
行业类别 | B1011石灰石、石膏开采 | 是否投产 | 否 |
投产日期 | - | ||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 | 112°41′45″ | 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 | 38°12′26″ |
组织机构代码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122051991473P |
法定代表人 | 郭永晓 | 联系电话 | 18035133333 |
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域 | 是 | ||
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 | 是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 | 阳环审字[2016]年第21号 |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 | 否 | 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 | - |
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 | 是 | 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 | 阳环管函字[2016]年第23号 |
粉尘总量控制指标(t/a) | 1.93 | 阳环管函字[2016]年第23号 |
二、产排污环节及污染治理设施
1、废气
本项目运行期大气污染物主要是采矿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1)表土剥离时产生的扬尘
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本项目剥离表土量为2.32万m3,通过类比同类型企业同工况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表土剥离时粉尘的产生量为6.0t/a,通过采用人工洒水的方式进行降尘处理,抑尘效率为70%,处理后粉尘无组织排放量为1.8t/a。
(2)爆破产生的扬尘
爆破和铲车装卸产生的粉尘主要影响操作人员、区域植被以及矿区周围大气环境质量,主要表现为TSP和PM10浓度增加,对人体产生危害的主要为PM10。
通过类比同类型企业同工况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爆破粉尘的产生量为9.0t/a,通过采用人工洒水的方式进行降尘处理,同时爆破时,在覆盖物上面再覆盖水袋,可以防尘,抑尘效率为70%,经处理后粉尘无组织排放量为2.7t/a。
(3)装载机装车时产生的扬尘
通过类比同类型企业同工况的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装载机装车时粉尘的产生量为6.67t/a,通过采用人工洒水的方式进行降尘处理,抑尘效率为70%,经处理后粉尘无组织排放量为2.00t/a。
(4)石料输送过程产生的废气
本项目石料输送过程的粉尘产生量约为20t/a,为了抑制输送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输送皮带进行封闭,尽量降低跌落高度,并在输送石料的皮带跌落点处加设洒水装置,减少粉排放,抑尘效率70%,粉尘无组织排放量约为6.0t/a。
(5)破碎机运行时产生的粉尘
本项目设有矿石加工生产线,车间内设1台颚式破碎机、2台锤式破碎机。
其中进料口、颚式破碎机、鄂破输送皮带机头各设集尘罩,共用1台气相脉冲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处理后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鄂破输送皮带机尾、锤式破碎机(二破)出料皮带机头、锤式破碎机(三破)、锤破输送皮带机尾各设集尘罩进行集气,废气通过收集后共用一台气相脉冲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废气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达标排放。
(6)分级筛运行时产生的粉尘
本项目新建两台分级筛,置于矿石生产加工车间内。分级筛上方分别安装1个集气罩,共用1台气相脉冲式布袋除尘器进行除尘,集气效率90%,计除尘效率98%,除尘后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7)产品堆存产生的粉尘
本项目产品分五个粒径,其中小于3mm的产品为石粉,本项目建设了面积1200m2的全封闭石粉库房,有效抑制了石粉堆存粉尘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其余产品粒径较大,通过落料管落料,料场采取人工洒水的方式进行降尘,可有效降低粉尘的产生。
(8)道路扬尘
本项目道路输送产生的扬尘主要通过加盖篷布、道路洒水、限速行驶等措施来降低,可抑尘70%,治理后道路输送扬尘排放量约为10.88t/a。
(9)食堂油烟
本项目设置食堂一座,供职工就餐。本项目劳动定员20人,总计消耗食用油0.3t/a,食品加工过程中食用油挥发损失约3%,则食堂油烟产生量约0.009t/a,产生量很小,无组织排放,对周围大气环境影响很小。
2、废水
本矿山开采项目用水工段主要为采场(主要用于凿岩、道路洒水、爆破除尘)用水与生活用水,矿山生产废水主要为凿岩、矿山爆破除尘用水、道路洒水,全部在场地内散失,不会产生径流。本项目排水主要为工业场地生活污水,产生量为0.64m3/d。生活污水排入生活污水收集池沉淀后回用于矿区洒水抑尘。
3、噪声
本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是采掘、排土作业及地面工程时挖掘机、钻机、推土机、装载机、自卸汽车等大型设备噪声以及开采放炮噪声、破碎机、风机、运输噪声等。
(1)设备噪声
本项目设备噪声声级在75~90dB(A)之间,其中固定声源有破碎机和分级筛等,通过基础减震、封闭厂房内安装等降低噪声污染;流动声源有挖掘机、钻机、装载机、自卸汽车、运输车辆等,采用有良好声学性能的机械设备,减少噪声,汽车限速行驶,限制鸣笛。
(2)爆破噪声
爆破噪声是本工程的主要高噪声源,源强在110 dB(A)左右,其产生与爆破的装药量、装药方式、距离等多种因素有关。本工程开采边界距最近的辛庄村1.5km,经距离衰减后噪声对其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运营期排放的主要固体废物主要有剥离表土、除尘灰和少量生活垃圾。
(1)剥离表士
据开发利用方案,本项目在运营期前需进行盖层剥离,剥离比为0.02:1,本项目剥离表土量共计2.32万m3。剥离表土综合利用于现有采空区复垦和绿化,本项目不设排土场。
(2)布袋除尘器除尘灰
本项目破碎筛分过程采用集气罩和布袋除尘器除尘,除尘灰产生量为1157.2t/a。除尘灰收集后与小于3mm产品混合出售。
(3)生活垃圾
本次工程共需职工劳动定员为20人。因此,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3.3t/a,通过厂内设置的垃圾收集桶集中收集后定期清运至阳曲县环卫部门指定的地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三、拟申请的许可事项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许可的项目有:有组织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许可排放浓度;废水主要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
本项目破碎筛分工段有三个废气有组织一般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为粉尘,申请许可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特别排放限值标准要求,许可排放浓度为10 mg/m3。本项目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申请许可排放浓度,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表3中标准,许可排放浓度限值为0.5mg/m3(监测点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1小时浓度值的差值)。
本项目废水不外排,因此不设置废水排放口,不需要申请废水排放许可。